一方面,健全的信用法律體系是信用交易發展的制度性前提。另一方面,社會信用意識的提升不能僅僅依靠道德和輿論的力量,更要以信用法規強制誠實守信;進而,在法律和道德、外力和內力的共同作用下,誠實守信的社會風氣才能養成。
2、信用是法律的補充
法律對各種社會關系、經濟關系做出了強制性的規定。然而,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復雜而又富于變化,法律并不能完成協調所有經濟關系的任務。首先,很多影響市場經濟正常秩序的行為在法律上并沒有清晰、明確的界定,或者這些行為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法律對此沒有直接的效用。其次,以法制手段協調經濟關系要發生很高的社會成本。此外,法制手段具有事后性,它只能在問題出現以后才發生作用。
信用是法律的重要補充。這是因為:
其一,信用是一種管理手段。它以信用技術對市場主體進行管理,以經濟手段對各種“未必違法但卻失信”的行為進行防范,以市場機制對失信行為進行懲戒,維護社會公平,避免資源浪費。
其二,信用具有道德內涵。它以道德的力量提升全社會的信用意識,使誠實守信變為自覺的行為。
可以說,信用是法律和道德的“中間地帶”,只有信用、道德和法律的綜合運用才能提高社會管理水平和經濟運行效率。
3、信用是信用管理法律規范的立法依據
信用法規是以法律規定對信用問題做出的制度性安排,是國家法制體系中的一個必要而重要的組成部分。在我國,隨著信用經濟的不斷發展,與信用相關的法律規范成為迫切的需要,信用立法成為緊迫的任務。
對信用進行立法,首先就要探討信用法規的立法依據問題。信用法規的制定過程中要面臨復雜的信用專業環節,需要有專業的信用理論、知識和技術為其支撐和依據。只有具備充分的專業性依據,才能保證信用法規的科學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