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對信用建設的政策精神是什么?
93年11月,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在“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議”中提出要發展資信評估市場中介組織。
2、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建立全社會信用保障體系。
國務院在“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中要求:要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社會信用制度。國家商務部、經貿委、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九部委在“加強中小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提出:要實施中小企業信用工程,要探索建立信用評價體系,要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對信用管理的促進作用。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做政府工作報告時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其中“誠信有愛”,就是全社會互幫互助、誠實守信,全體人民平等友愛、融洽相處。
商務部張志剛副部長在2003年9月召開的信用管理高層研討會上要求:要在5年內建立全社會信用保障體系基本框架和初步運行機制,要大力培育信用的市場需求,鼓勵信用服務中介組織的發展。
3、評定出的信用等級和信用認證、信用報告負法律責任嗎?
供商業活動參考使用,但不作為法律訴訟依據。《深圳市企業信用征集和評估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評估機構做出的信用評估報告僅供使用人參考。這與“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E-315:9000信用體系認證、3C認證、重合同守信用”等評價結論的法律意義是一致的。
4、對信用評價、信用認證的收費有規定嗎?
目前國家對信用評價、信用認證收費無統一規定。《深圳市企業信用征集和評估管理辦法》中明確為:評估機構的收費由其按照市場原則自行定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