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信用管理體系認證網 
來源時間:2004年03月05日
標題內容:建材裝修企業星級信用認證標準   
                                         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
                        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保護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在信用執業工作中,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根據國際通行法律原則與慣例,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信用機構與信用執業人員在信用工作中,應注重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E-315:9000國際信用機構和國際信用執業人員。
第二章 保護要求
第四條 對于工作中接觸到的標明為秘密級以上(包括秘密級)的、且尚未過保密期限的國家秘密,嚴格保守。
第五條 在信用工作中,應告知企業及其他組織、個人對其提供的含有商業秘密的資料注明秘密級別、保密期限和傳播范圍,并對這些資料嚴格按客戶指定的范圍傳播。對方未對資料標注秘密級別的,信用執業人員應按法律、慣例保守商業秘密。
第六條 在信用工作中得知的有關個人的情感經歷、生理狀況、非常規興趣、不幸經歷等屬于個人隱私,不得公開傳播。
第七條 失信信息本身不屬于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但應對失信信息內容中包含的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保密。
第八條 對于含有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信用報告,應明確注明秘密級別、傳播范圍和違約責任等。
第三章 違約責任
第九條 信用機構與信用執業人員違反第二章所述保護要求的,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還按《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信用機構自律標準》承擔行業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本標準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并使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十二條 本標準涉及術語的定義見《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第十三條 本標準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