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中央編辦
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
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
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是發揮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示范帶頭作用的重要舉措;是有效培育市場信用需求,提升社會誠信意識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動完善信用主體信用記錄、培育發展信用服務市場和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迫切要求。為切實推動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完善社會信用主體信用記錄
建立完善社會信用主體信用記錄是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基礎性工作。各地區要對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信用信息進行整合,形成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國家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完善行業信用信息記錄,加快推進行業內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各地方、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府信息公開,支持征信機構根據市場信用需求,依法采集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數據庫,提供專業化的征信服務。要加快建立完善重點領域社會成員信用記錄,疏通信用信息來源渠道。
二、切實發揮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作用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將相關市場主體所提供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為其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對守信者,應探索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綠色通道”和重點支持等激勵政策;對失信者,應結合失信類別和程度,嚴格落實失信懲戒制度。對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產品質量、醫療衛生、工程建設、教育科研、電子商務、股權投資、融資擔保等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點領域,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率先推進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相關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三、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制度規范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結合地方和部門實際,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履職需要,研究明確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的主要內容和運用規范。四、充分發揮征信市場在提供信用記錄方面的重要作用征信機構應根據市場需求,對外提供專業化的征信服務,有序推進信用服務產品創新,依法推進與政府部門之間的信用信息交換與共享,提供符合社會各種需求的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征信業管理部門應切實加強對征信機構的監管,加大對征信機構的培育力度,促進征信機構規范發展,加快建立健全征信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突出強調征信機構的自身信用建設,確保征信機構出具的相關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真實、可信。
五、不斷健全全社會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要樹立大局意識,把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工作納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強協同配合,推動形成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跨部門、跨區域應用的聯動機制。要通過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在行政管理事項中的聯合應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會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國家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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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央 編 辦
2013年5月17日